东乡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东乡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中部西南面,临夏回族自治州东面,东径103°10′~44′,北纬35°30′~36′之间。东临洮河与定西市毗邻,南与广河、和政两县接壤,西接大夏河与临夏市、临夏县为界,北隔黄河与永靖县相望。历史上,东乡没有县的建制,隶属河州管辖,1949年8月22日东乡解放。1950年10月,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政策,成立了相当于县一级的东乡自治区。1955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正式定名为东乡族自治县。2011年东乡族自治县生产总值达到9.79亿元。2018年9月25日,获得商务部“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”荣誉称号。2000年,东乡族自治县辖1个镇、24个乡:锁南镇、龙泉乡、东塬乡、北岭乡、达板乡、赵家乡、汪集乡、唐汪乡、风山乡、关卜乡、沿岭乡、那勒寺乡、免古池乡、董岭乡、车家湾乡、考勒乡、柳树乡、河滩乡、百和乡、果园乡、五家乡、坪庄乡、高山乡、大树乡、春台乡。2004年,东乡族自治县辖5个镇、20个乡:锁南镇、达板镇、河滩镇、那勒寺镇、唐汪镇、春台乡、柳树乡、东塬乡、坪庄乡、百和乡、关卜乡、赵家乡、五家乡、果园乡、沿岭乡、汪集乡、风山乡、车家湾乡、高山乡、大树乡、北岭乡、龙泉乡、考勒乡、董岭乡。